国务院决定在贫困地区试点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
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 精准扶持,利益共享。把水电、矿产资源开发与脱贫攻坚紧密结合,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让贫困人口更多分享资源开发收益。统筹兼顾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各方利益,充分调动利益相关方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封闭运行,控制风险。试点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审核通过的省级试点方案组织实施、封闭运行,享受试点政策,未经批准不得扩大试点区域和范围。预估预判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做到风险可控。 探索创新,有序推进。鼓励试点地方和项目单位结合实际,在股权设置、资产管理、收益分配、精准扶持、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稳妥选择试点项目,密切跟踪试点进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 试点范围 试点期限 水电开发应选择建设周期较短、经济性较好、征地面积和移民人数适量的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应选择以露天开采方式为主、预期盈利能力较强的项目。 2017年内完成审批核准程序并开工建设。 征地范围不跨省(区、市)。 征地及影响范围内的原住居民,应包括一定比例建档立卡贫困户。 出具项目影响区域内原住居民同意参与试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优先分配给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体股权收益等证明材料。 试点内容 重点围绕界定入股资产范围、明确股权受益主体、合理设置股权、完善收益分配制度、加强股权管理和风险防控等方面开展试点。 依法依规准确界定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征收、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范围。 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群众自愿”的原则,合理确定以土地补偿费量化入股的农村集体土地数量、类型和范围,并将核定的土地补偿费作为资产入股试点项目,形成集体股权。 入股资产应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 探索建立以组、村、乡镇不同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入股单位的集体股权制度。 股权设置方法、程序等具体事项由试点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股权设置结果须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项目投资建设单位、被占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项目公司等方式,探索对集体股权实行专业化管理。
项目运行期结束、项目法人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应保障集体股权持有者享有对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的优先分配权。 试点期间,集体股权原则上不得用于质押、担保,对依法转让的集体股权,项目投资建设单位享有优先回购权。 集体股权持有者不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和决策,但应享有知情权、监督权等股东基本权利。 收益分配方案应明确建档立卡贫困户享有优先分配权益,并保证其收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被截留、挪用、扣减。 建档立卡贫困户额外享有的集体股权收益分配权益,在其稳定脱贫后应有序退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分配。 已脱贫农户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收益分配权。 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收益权证书管理等制度。 集体股权收益分配制度的制定、调整、废止等,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生效。 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股权收益权的转让、继承、质押、担保等机制。 加强集体股权民主监督管理,防止被少数人控制,发生侵蚀、侵吞原住居民利益的行为。 有关地方和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项目运营情况的监督,发现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弄虚作假、隐瞒收益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 人员责任。 切实做好试点项目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估与风险防控工作,避免破坏生态环境。 保障措施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支持试点项目,中央投资收益专项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相关公共设施建设。 试点过程中,利用财政投入形成的相关资产,应折股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收益分配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予以倾斜支持,帮助其进一步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加强项目运行保障 对水电开发试点项目,优先保障其所发电量全额上网。 对矿产资源开发试点项目,降低试点区域矿业企业用地成本,适当延长矿区和尾矿库等依法占用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 做好试点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明确工作职责,做好试点政策宣讲和工作督导,推动加强试点项目所在地基层党组织建设,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林业局、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建立改革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审核省级试点实施方案,指导和支持各地开展试点工作。 改革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强化跟踪评估指导 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项目的动态跟踪和工作督导,组织试点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定期上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完成改革试点目标任务。 2020年1月底前,各试点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基础上,形成全国改革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上报国务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