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印章管理和使用的通知

时间:2016/3/25   浏览数:2131次   来源:通知公告  

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现就院各类印章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院各类印章必须指定专人管理、监印。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将印章交由他人代管。

院公章、合同专用章由院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保管;院属公司印章由公司分管领导保管。

二、各单位刻制印章(含各类专用章),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到办公室备案。

三、用印必须经领导批准。院公章使用必须由使用人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按照表中内容审批签字;部门印章使用  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各公司用印必须由分管领导批准。

四、对项目成果报告用印,必须按照所签订的项目合同,严格填写《地质成果报告用章申请表》,并按表中内容审批签字,经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未签合同的商业性项目,原则上一律不准用印。

五、院发各类正式公文,须经分管领导会签、院长签发后,方可在正式印制的公文上盖章。文件、函件等应由办公室统一编号、登记,载明批准用印人、用印时间等,留存备查。

六、公章严禁带出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时,需由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带出,带出时由印章专管员负责保管。

七、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要坚持“未经批准不得用印”的原则,严格把关。使用印章的各种文字材料,必须按实际需要和领导审定的份数盖章,不得在批准份数以外的文件上盖章。严禁在空白合同、协议、证明等材料上盖章。严禁非本单位人员持件用印。

八、各种印章要妥善保管,加锁保存,不得丢失、损坏。机构撤销、单位撤并,必须交回原有印章,统一由办公室保管。原印章损坏,经批准可刻制新印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已经废止的印章。

九、文件下发后,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

 

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院

                                 2016年3月25日